3月21日 ,曾轰动全国的“小姑娘”非法集资案在浙江丽水一审判决, 43 岁的上海“小姑娘”杜益敏因非法集资 7 亿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公众以及媒体已经听了很多遍的违法集资故事,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它一再地在中国沿海一带上演。”财经作家吴晓波说。
据公诉机关披露,这位绰号“小姑娘”的美容院女老板自 2003 年开始进行地下融资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用以填补自己疯狂扩张的地产版图的资金缺口,至 2006年 7 月,非法集资额达7亿元。
杜益敏的故事不是个例,从去年年底败露的“蚁力神”非法集资事件,到去年年初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到 2003 年河北的孙大午,1994年无锡的邓斌, 1993 年长城机电的沈太福,乃至1986 年浙江民间“抬会”(“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崩盘后,被判处死刑的“女首犯”郑乐芬,故事都非常相似。
而所有这些冰冷的镣铐和死亡后面,我们都可以发现两个相同的关键词:“民间”和“非法集资”。其背后严肃的公众议题值得深思。官方一方面对民间融资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企的融资服务束手无策。以“小姑娘”杜益敏的家乡丽水市为例,有报道称,当地的上百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融资获得开发资金的。
曾有经济学家指出,一方面,中国民企发展急需的资金被牢牢控制在国有银行手中,而能得到这些资金的往往又是资金本就富裕的国企,另一方面,富裕的新贵阶层却很难找到投资渠道,这既导致资本的边际效用明显降低,也导致了中国当前的投资过热。
在今年中央从紧的货币政策下乃至今后更长的时间里,中国民企的民间融资难题将如何破解?《财富时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财经作家吴晓波、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的艾陆律师以及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田志钢律师。
《财富时报》:中国的法律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如何?
艾陆:中国对民间融资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比较详尽和直接地对民间资金作出规定。同时,《刑法》第176条规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可以说,国家对非法金融活动打击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财富时报》:虽然不断有人因为民间金融活动而被送上法庭,但却仍有人顶风作案,可谓屡禁不止,根本原因何在?
吴晓波: 这是中国金融管制制度所造成的,民间融资渠道不足,民营企业一直受到歧视。这种地下金融力量从来就没有断绝过。
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在我国却是屡禁不止,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信贷体系中,由于诸多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一直得到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银行在审发贷款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顾虑”。 诸多“小姑娘” 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艾陆:应该说,法律内容与社会的实际情况不太符合,有点滞后。
国家在1998年制定规定时,考虑得更多的是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和对百姓经济安全的保护,但对民营企业资金渠道的建立却考虑不足,10年过去了,民营企业发展非常迅速,需要的资金量不断放大,而掌握着最大资金的国有银行却倾向于将资金贷给信誉非常好、本身规模非常大的国企,民企需要资金怎么办,只能通过别的渠道了。
田志钢:如果具体地谈“小姑娘”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房价飙升、房地产行业的暴利让所有人都眼红,谁都想分一杯羹,但普通民众缺乏合适的投资工具。国外有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MBS(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商用物业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一系列房地产投资工具,将大规模的房地产融资证券化,既可以使普通民众通过持有这些证券分享房地产投资的高收益,也为房地产融资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目前国内个人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刚刚起步,REITs和CMBS则由于存在不少法律政策障碍,何时能推出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第二,房地产行业是地方政府参与最深而且最不透明的行业,从近几年曝光的一些腐败案件看,在一些地方,通过关系而不是招拍挂等市场化途径拿到房地产项目的现象确实存在。“小姑娘”对外宣称自己有“关系”,要募集资金投资房地产,实际上没有什么真正的投资,竟然有这么多人相信她,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财富时报》:民众选择了非官方的融资活动,却因此而受刑甚至因此丢掉性命,是否量刑过重?
吴晓波: 此类事件,国家多年来以扰乱金融秩序为最主要的治罪罪名,而在量刑上则宽度太大。所以,传媒一直呼吁法律界进行量化定性规范。这个呼声也已经有将近 20年了。
艾陆:我们应对“民间融资”区别对待。
像“小姑娘”的案子,杜益敏之所以被判了死刑,是按“集资诈骗”来判的。我们先不谈“小姑娘”案判得是否正确,但“集资诈骗”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罪行,最高量刑可以是死刑。诈骗的认定主要看融资方是否有偿付能力,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我接触过一些集资诈骗受害人,很多人因此倾家荡产,连养老钱都没有了。
当然,有不少企业确实是想借钱做生意,却因此被认定为诈骗,这就很冤枉,也就是存在争议。关于这点,国家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处理,这个罪相对轻些,最高量刑是10年有期徒刑。前几年的孙大午就是这种情况,他最后被判了缓刑。还有轰动一时的中富证券非法吸储案,涉案金额达到7.91亿元,在涉案金额高于“小姑娘”案情况下,涉案人员最高判刑才入狱一年半,应该说国家对这个有争议的问题,还是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并没有引入死刑。
《财富时报》:在海外,类似的民间金融活动常见吗?
吴晓波: 中国的银行体系以国营为主,而在几乎所有商业国家,绝大多数银行都是私人的,这是最大的区别。
在一般法治国家,这种民间金融活动是非常常见的,由私募法律来规范。而在中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是以国家公诉的方式进行。
艾陆:这里面有中外文化差异的情况。中国更相信亲友的信义和诚信,注重亲情,比如说父母对儿女说,某个项目投资有利可图,儿女可能不会真正的去审核项目。而在海外,人们更相信社会公信力,他们会更信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所做的报告,不会因为亲友的推荐而轻易投资。
《财富时报》:在中国,理想的金融市场的状态应该是怎样的?
吴晓波: 千年以来,中国民间就有办钱庄的传统,历史上的很多商帮,如晋商、徽商都以从事金融业而著名。而建国后,金融被完全管制起来。这种状况,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的经济发展。所以,解放金融、鼓励及大力发展私人银行,是解决“小姑娘”难题的唯一出路。
艾陆: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发生剧烈的变化,几乎每次人大会都需要审议修改法律,如果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能具有前瞻性,就不用不断地进行修改,对社会也有指引作用。
从现实看,1998年制定的办法已经和现实有脱节,虽然国家短期内做出变化有困难,但可以允许这些民间力量在一定的范围和框架内活动,如同大禹治水,民间需求资金的力量正在蓬勃发展,你单纯遏制只会适得其反,不如合理疏导。
再具体一点,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灵活的、探索性的部门规章,待时机成熟后,再对1998年的国务院的规定进行修改甚至将其废止,这样逐步从部门到国务院再上升到人大常委会来进行法律安排。
从民间的角度来看,坦率地说,需要不断有人通过自我牺牲,撞上法网,再加上媒体不断关注,才能撕开原先不太合理的法网,比如之前的孙志刚事件,立法过程需要这种力量。